比利时信条 – 第36条

论治民的官长
我们相信:恩慈的神由于人类的败坏,就委派了君王、诸侯与地方长官1,借着律法与政策来治理人;目的在于约束人的放荡,并在他们中间施行一切秩序与规矩。为此缘故,神赐权柄给治民长官,为刑罚作恶的、保护行善的。他们的职分不仅关注一般人民的福祉,同时也保护神圣的传道工作;阻止一切拜偶像与虚假宗教,毁坏凡抵挡基督之人的权势,并促进基督的国2。因此他们必须赞助福音的传布,使神名得荣、在各处受敬拜,正如祂在圣经中所吩咐的3。
此外,每个人不拘在什么地位、资格与情况下,都当顺服执政掌权的4;向他们纳粮5,恭敬他们,在凡事上只要不违反神的道,就当顺服他们6;在祷告中为他们代求,叫神在他们一切的行事上治理、引导他们,使我们可以敬虔端正,平安无事地度日7。
因此我们憎恶重洗派以及其他妨害治安者,并一切反对在上掌权者和治民官长之人8,反对颠倒公义、混乱规矩,搅乱神在世人中间所设立的良好秩序的人9。
1 出十八20等;罗十三1;箴八15;耶廿一12,廿二2-3;诗八二1、6;申一15-16,十六18,十七15;但二21、37,五18。2 王上十五12;王下廿三2-4。3 〔原编按:这是假设政教合一的情况〕。4 多三1;罗十三1。5 可十二17;太十七24。6 徒四19,五29;何五11。7 耶廿九7;提前二1-2。8 彼后二10。9 犹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