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勒和卡森|9.2称义的含义

称义是基督教福音的核心,因为它解答了一个根本问题:“有 罪的人怎能在圣洁的神眼中被看为义?”答案就在圣经有关称义的教 导中。以下是《福音联盟认信声明》对称义的定义:

我们相信透过他的顺服和死亡,基督完全除去了人的 罪债,使人称义。透过他的献祭,他为我们的罪承担了惩罚, 正当、真实而又完全地代我们满足了神的公义。借着他完 全的顺服,他代我们满足了神公正的要求,使所有信靠基 督的人都单单因着信心而一同被神接纳。

称义一词来自法庭用语,“称……为义”是一个宣告式的动 词。而其名词形式“称义”也是法律术语,指一个人在法庭上的 地位。圣经中跟称义有关的用词都起源于法律用语。希腊文动词 dikaioō 的意思就是“称……为义”,本质上这也是一个法律术语,它 “基本上就是指被宣判无罪”。j称义就是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 宣布这个人没有犯错,并用法律术语宣告他得到了赦免。称义就是证 明一个人无罪。这是法庭上的判决,表明被称义之人跟神和他的律法 都有了正确的关系。这是基于法律宣布被告无罪,是无辜的。

定义称义的一个好方法就是拿它跟它的对立面——定罪——进 行对比。定罪就是宣告一个人不义。这是基于法律在法庭上判决一个 人有罪。罪犯当然不是被定罪之后才有了罪。他是因为自己所行的才 有了罪,他违反法律的那一刻就有罪了。因此,他最后被定罪的时 候,法庭只不过是在宣告他已经身处其中的那种状态而已:一个有罪 的罪人。

称义是定罪的对立面。称义就是宣告无罪的判决。被称义的人 不是真的变成了义人,而是被宣告为义的。因此,称义不是一个过 程,而是一种行为。称义不像有些神学家试图宣告的那样,它不是借 着信心加上行为和圣礼来让一个人成为义,而是唯独借着信心将义归 算给一个人。

称义的真正含义是“在法律上宣告为义”,而不是“真的让一 个人成为义”。这也是有圣经依据的。比如,圣经《申命记》25章

1节教导说,“人若有争讼,来听审判,审判官就要定义人有理,定 恶人有罪。”显然,法官不能让一个人成为有罪之人,而只能宣告 这个人是有罪的,从而给他定罪判刑。以此类推,“定……有理” 一词实际上就是希伯来文动词hatsdiq(“称义”),意思就是“宣 告为义”。

或者思考一下《箴言》17篇15节:“定恶人为义的,定义人 为恶的,这都为耶和华所憎恶。”这里的用词“定……为义”或 “称……为义”(hatsdiq )显然是指法律上的宣告。神虽然觉得称罪 人为义非常可憎,但这并不表示他不允许任何人将有罪之人变成正直 的好公民。如果称罪人为义就意味着使他们真的成为义人,那么神当 然乐意这样做!神反对的是称罪人为无辜之人,因为那样是错误的, 也是有害的。

当我们翻到新约圣经,会发现新约对称义的用法也几乎一模一 样。在旧约中,称义是定罪的对立面。这一点非常清楚,比如保罗对 比了亚当的罪和基督的恩赐:“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赐;原 来审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赐乃是由许多过犯而称义。”(罗5:16) 称义的意思是宣告被告无罪。从救恩的背景来看,人是因为被神宣告 为义才得以蒙神悦纳,现在能够坦然地站在神的面前。

请注意,称义的意思不仅是宣告无罪。宣告无罪乃是宣告一个 人“没有罪咎”。而神的称义不仅消除了对罪人的一切指控,还宣 告罪人有了正面的义。称义是神在法律层面宣告罪人跟他的独生爱 子有了同样的义,这样的宣告乃是基于耶稣基督纯全的一生和他的 代赎之死。

有些神学家对此表示反对,他们认为这太过于注重司法层面。 他们不认同十字架上的代赎是合法的,即让一位无罪的受害者替别人 的罪行付上赎价。然而圣经教导我们的就是法庭——即司法——上的 称义,而且圣经这样的教导也有着充足的理由。虽然我们可以用很多方式来描述神的拯救之恩,但法律上的称义是福音的根基。鉴于神既是审判官又是父,所以我们跟他必须有正确的关系。我们如果消除了这种正确关系——即称义——的法律根基,就等于让罪人无法从救恩

的角度来认识神。更糟糕的是,这样就等于让人相信一位在爱上很不公正的神,因为这就意味着神根本没有饶恕人的权利却还去饶恕人。

神赐下义使人称义,一次是在第21节,“但如今,神的义在律法以外 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另一次是在第22节,“就是神 的义”。严格来讲,这些经文并没有提到新国际译本(NIV)所说的 “从神而来的义”,而只是提到了“神的义”。

这个短语有不止一种的解释。也许“神的义”一词中的介词 “的”就是语法学家所说的“表示拥有关系的所有格”。举个例子 来说,“神的百姓”指的就是属于神的百姓,意思就是他们归属的 对象是神。因此,“神的义”或许就是神所拥有的义。这义是属于 神的,神也在救恩中将这义彰显出来。我们在《诗篇》98篇2节等经 文中看到了这种观念:“耶和华发明了他的救恩,在列邦人眼前显 出公义。”

然而,还有另外一种可能。“神的”也可能是表示义的出处, 也就是语法学家所说的“表示出处的所有格”。举个例子,“贝多芬 的音乐”指的就是出自贝多芬的那些音乐。如果“神的义”是表示出 处的所有格,那么神就是义的起源。显然,这就是NIV所倾向的那种 解释,因为它用的是“从神而来的义”。基于这种观点来看,神就是 他赐给罪人的那种义的源头。

哪种解释才是正确的?这样的义是属于神的呢,还是从神那里 赐下的呢?当然,这两种说法都对。义属于神,是神的一种基本属 性。实际上,保罗在《罗马书》3章给出了一个让人难忘的结论,即 当神让罪人称义的时候,神仍然保有他的义!神使罪人称义的时候, 就在“今时显明他的义,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 义”(罗3:26)。

然而,神的义也是“他的义要求他需要的那种义”l,而且他也 出于恩典将这义赐给凡相信的人。这就是从神而来的义。神不仅拥有 这义,也显明了这义,且将这义赐给人。称义的关键问题不只是神是 否是义的,还有我们是否能被称为义。保罗似乎在第20节质疑了这一

点,他在那里得出了一个让人非常不安的结论,即“没有一个......能
在神面前称义”。

保罗又在第21节宣告了一个好消息,即我们可以在神面前被宣 告为义,这不是因为我们自己的义,而是因为从神而来的义。这种 解释在第22节也得到了确认。这节经文表明神的义“加给一切相信的 人”。这在《罗马书》5章17节也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那里提到有 些人领受了神充足的恩典和神所赐的义。

义不只是神彰显的一种属性,也是他所赐下的一种恩赐。用约 翰·斯托得(John Stott)的一句名言来说,称义就是神“以公义的方 式让不义的人‘成为义’”。m

我们如果是因着恩赐而被宣告为义,那么我们称义的源头就必 定是神的恩典。因为恩典乃是神白白的恩赐,要赐给完全不配的罪 人。保罗在向腓立比人见证他想要“得以在他里面,不是有自己因律 法而得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就是因信神而来的义”(腓3:9; 见 来11:7)时,指的就是神所赐下的义。

这也是马丁·路德所说的“外来的义”。既然我们里面没有任 何的义,我们就只能靠着我们之外的某种义来称义。这种义就是神自 己的义,也是神借着我们相信耶稣基督赐给我们的义。

称义的源头:神白白的恩典

如果必须有义才能被称为义,请问这种义从何而来呢?正如我 们所看到的,我们的问题就在于我们没有义。那么使人称义的那种义 从何而来呢?

我们称义的源头是神白白的恩典。使徒保罗说得非常直白:我 们“蒙神的恩典……就白白地称义”(罗3:24)。《福音联盟认信声 明》说得更详尽:

正如天父将基督赐给我们,接受了他替我们活出的顺 服和背负的惩罚,而这并不是因为我们有任何可取之处, 而完全是出于神白白的恩典,好叫神的公正和厚恩能在罪 人的称义上得着荣耀。

说我们是因着恩典而称义,也就等于说我们的称义远非我们所 配得。这是神将我们不配得的恩宠赐给了我们。正如托马斯·克兰麦 在《救恩讲稿》(Homily on Salvation)一书中所写的,“没有人可 以靠自己的行为称义,在神面前成为义人:但每个人都必须寻得另外 一种义或另外一种称义,才能被神收纳。”k福音的信息就是神将这 种义白白赐给人:“有神称他们为义了。”(罗8:33)

这也引出了新约解经中的一个争议点。《罗马书》3章两次提到

神赐下义使人称义,一次是在第21节,“但如今,神的义在律法以外 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另一次是在第22节,“就是神 的义”。严格来讲,这些经文并没有提到新国际译本(NIV)所说的 “从神而来的义”,而只是提到了“神的义”。

这个短语有不止一种的解释。也许“神的义”一词中的介词 “的”就是语法学家所说的“表示拥有关系的所有格”。举个例子 来说,“神的百姓”指的就是属于神的百姓,意思就是他们归属的 对象是神。因此,“神的义”或许就是神所拥有的义。这义是属于 神的,神也在救恩中将这义彰显出来。我们在《诗篇》98篇2节等经 文中看到了这种观念:“耶和华发明了他的救恩,在列邦人眼前显 出公义。”

然而,还有另外一种可能。“神的”也可能是表示义的出处, 也就是语法学家所说的“表示出处的所有格”。举个例子,“贝多芬 的音乐”指的就是出自贝多芬的那些音乐。如果“神的义”是表示出 处的所有格,那么神就是义的起源。显然,这就是NIV所倾向的那种 解释,因为它用的是“从神而来的义”。基于这种观点来看,神就是 他赐给罪人的那种义的源头。

哪种解释才是正确的?这样的义是属于神的呢,还是从神那里 赐下的呢?当然,这两种说法都对。义属于神,是神的一种基本属 性。实际上,保罗在《罗马书》3章给出了一个让人难忘的结论,即 当神让罪人称义的时候,神仍然保有他的义!神使罪人称义的时候, 就在“今时显明他的义,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 义”(罗3:26)。

然而,神的义也是“他的义要求他需要的那种义”l,而且他也 出于恩典将这义赐给凡相信的人。这就是从神而来的义。神不仅拥有 这义,也显明了这义,且将这义赐给人。称义的关键问题不只是神是 否是义的,还有我们是否能被称为义。保罗似乎在第20节质疑了这一点,他在那里得出了一个让人非常不安的结论,即“没有一个……能在神面前称义”。

保罗又在第21节宣告了一个好消息,即我们可以在神面前被宣 告为义,这不是因为我们自己的义,而是因为从神而来的义。这种 解释在第22节也得到了确认。这节经文表明神的义“加给一切相信的 人”。这在《罗马书》5章17节也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那里提到有 些人领受了神充足的恩典和神所赐的义。

义不只是神彰显的一种属性,也是他所赐下的一种恩赐。用约 翰·斯托得(John Stott)的一句名言来说,称义就是神“以公义的方 式让不义的人‘成为义’”。我们如果是因着恩赐而被宣告为义,那么我们称义的源头就必 定是神的恩典。因为恩典乃是神白白的恩赐,要赐给完全不配的罪 人。保罗在向腓立比人见证他想要“得以在他里面,不是有自己因律 法而得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就是因信神而来的义”(腓3:9; 见 来11:7)时,指的就是神所赐下的义。

这也是马丁·路德所说的“外来的义”。既然我们里面没有任 何的义,我们就只能靠着我们之外的某种义来称义。这种义就是神自 己的义,也是神借着我们相信耶稣基督赐给我们的义。

@出版于福音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