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的公平

作者  史普罗

公平是一个人们耳熟能详的字眼。我们在人际关系中,在社交的谈论中,常会就着制定的法律和法庭的判决,论及公平一事。尽管此词已成家喻户晓,但是哲学家要为公平一词下严格定义时,却很苦恼。

有时候,我们把公平等同于应得的报应或报酬,或将之与报应或报酬相提并论,我们会按某人有没有得到应得的奖赏或惩罚,来判断他是否得到公正的待遇。但是,奖赏并不一定是根据功德而来。举例说,选美比赛把奖项颁给被认为最美的佳丽。但这并不是因为生得美丽有何功劳,而是只要最美丽的参赛者得了奖,就算是一个公平的裁决。如果裁判选出的,不是被认为最美丽的佳丽(或为政治原因,或因收受贿赂之故),裁决便不算公平。

基于以上种种原因,亚里士多德对公平下了这样的定义:即「给某人当得的。」所谓当得,可以是基于伦理上的责任,或是出于事前的协议。如果某人的刑罚过于所应得的,审判便不算公平;如果某人得到的奖赏少于所应得的,奖赏便不算公平。

怜悯与公平又有什么关系呢?怜悯和公平显然是两件事,但常被人混淆。当犯错者受较轻的刑罚,或者得到额外的奖赏,就是蒙了怜悯。

神将祂的公平和怜悯调和;衪的恩典实质上就是一种怜悯。当神不使该有的刑罚临到我们,又如我们本当顺服祂,而没有理由要因此得奖赏时,祂却仍因我们的顺服而奖赏我们(那原是我们所不配得的),祂便是在向我们施恩典。神总是自愿地施恩,而绝不会是被迫这么做;祂保留了这个权利来按自己的美意施行恩典。祂对摩西说:「我要怜悯谁,就怜悯谁;要恩待谁,就恩待谁。」(罗9:15)

人常常埋怨说,因为神没有把祂的恩典和怜悯平等地分配给每一个人,所以神是不公平的。我们总认为,如果神宽恕了某人,祂就应该宽恕每一个人。但从圣经中我们可清楚地看见,神不是同等地对待每一个人,祂将自己启示给亚伯拉罕,却没有启示给上古其他的异教徒。祂满有恩慈地向保罗显现,却没有向加略人犹大显现。

保罗从神得恩典,而加略人犹大从神得公平的审判;怜悯和恩典是属于与公平无关的作为,但绝不是不公平的作为。如果犹大的刑罚重过他应得的,他便可以有所埋怨。虽然保罗得到恩典,但这并不表示犹大也一定可以得到恩典——如果恩典是神所必须给的,如果神有责任赐下恩典,那么我们所谈的便不是恩典,而是公平。

圣经将公平(justice)的定义建基在公义(righteousness)上,如果神是公平的,祂便会行对的事。亚伯拉罕曾向神发出一个修辞问句:「审判全地的主,岂不行公义么?」(创18:25)使徒保罗也提出过一个类似的修辞问句:「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难道神有什么不公平吗?断乎没有!」(罗9:14)他们的答案都是极其显而易见的,因为神是公平的主。

总结:

  1. 公平就是给予所当得的。
  2. 圣经所谓的公平与公义有关,即是行对的事。
  3. 不公平事在公平的范畴之外,也就是指违背公平。怜悯也在公平的范畴之外,但怜悯并不违背公平。

思考经文:

创18:25;出34:6-7;尼9:32-33;诗145:17;罗9: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