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规范性原则?

作者  Derek Thomas

敬拜的规范性原则简单说来就是集体敬拜上帝必须以圣经的具体指示为依据。我们很难从表面理解,为何重视圣经权威的人会感到这样的原则令人反感。难道人生本身不应按照圣经的原则生活吗? 这一原则是所有自称合乎圣经的基督徒心里所珍视的。提出相反建议,就是向反律法主义和放纵敞开大门。

但事情却很少会如此简单。 毕竟,圣经并没有告诉我,是否可以从聆听马勒交响曲(Mahler Symphony)中获益;是否可以找到集邮的回报;是否可以享受繁殖雪貂这种有益的消遣,尽管善意但被误导的相信圣经的基督徒,以教条式信心断言,上述任何或所有例子都违反了上帝的旨意。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知道上帝的旨意,是每个基督徒生命中重要的职责,而要知道上帝的旨意,则必须愿意顺服在任何时代和环境下都是上帝权威话语的圣经。 但在上述情况下,圣经权威究竟是什么意思呢?

圣经作出一些具体规定:例如,我们要在主日与上帝的子民一起敬拜;我们应该从事有益工作,并赚取日用的饮食。 此外,圣经亦针对任何可能出现的情况作出一般的原则:「要把身体献上,作圣洁而蒙 神悦纳的活祭;这是你们理所当然的事奉(『理所当然的事奉』或译『属灵的敬拜』)。不要模仿这个世代,倒要借着心意的更新而改变过来,使你们可以察验出甚么是 神的旨意,就是察验出甚么是美好的、蒙他悦纳的和完全的事。」(罗十二1-2; 《圣经新译本》) 显然人生必需受圣经管理,无论借着明确的命令或禁令,抑或借着一般的原则。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有一项规范性的原则为人生而设。因此我们必须在所做的一切事上,以这种或那种形式遵从圣经的教导。

然而,改教家(尤其是约翰加尔文)和西敏斯特神学家(作为十七世纪清教徒的代表)对集体敬拜有不同的看法。在这种情况下,遵从圣经的一般原则是不足够的; 必须有(并且是)具体指示,管制全体会众如何敬拜上帝。我们不能随意忽视或增加对公众敬拜所作出的明确规定。加尔文的说话是典型的表述: 「上帝不许可一切未经祂说话明确准许的敬拜方式」(《关于教会改革的必要性》); 另外《1689年伦敦第二浸信会公认信条》也声明:「敬拜真神惟一蒙悦纳的方法乃是由祂自己所设立的,并限于祂自己所启示的旨意,因此我们不可按照人的想象和设计,或撒但的建议,使用任何有形的代表或圣经所未吩咐的其它任何方法,去敬拜祂。」(廿二1)

圣经何处出现这一教导?在多处出现,比通常想象的要多,包括出埃及记中关于建造帐幕的永久规定,一切建造都要「照着在山上指示你的样式」进行(出廿五40); 上帝对该隐献祭的宣判,暗示他的供物(或他的心)不符合祂的要求 (创四3-8);第一和第二诫命显示上帝特别关注敬拜(出廿2-6); 金牛犊事件教导我们,不能只按照我们自己的价值和喜好来敬拜;拿答和亚比户献「凡火」的故事(利十); 上帝拒绝扫罗的非规定性的敬拜——上帝说「听命胜于献祭」(撒上十五22); 耶稣根据「古人的遗传」拒绝法利赛人的敬拜(太十五1-14)。所有这些例子表明,要拒绝一切按照有别于圣经具体规定的价值观和指示献上的敬拜。

保罗在歌罗西和歌林多对错误的公众敬拜的响应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保罗在歌罗西书一度将公众敬拜描述为私意崇拜(ethelothreskia)(西二23),此字被译为「意志崇拜」(钦定版)和「自制宗教」(标准版)。歌罗西人引入某些元素,显然无法让人接受(尽管他们声称自己的行为来自天使- 歌罗西书二章18节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敬拜天使」)。也许正是哥林多人对方言和预言的使用(滥用),我们才从中找到最明确的证据,显示使徒愿意「规范」集体敬拜。他不是以一种适用于「一切生命」的方式来管理属灵恩赐运用的数量和次序: 没有翻译就不要用方言(林前十四:27 – 28),只可以有两至三个先知说方言,且要轮流着说(29-32节)。至少,保罗对哥林多人的教导强调了集体敬拜应该受到管制,并且其应用方式有别于适用于一切生命的方式。

有何结果呢?敬拜的特别元素得到强调:阅读圣经(提前四13); 宣讲圣经(提后四2); 唱圣经(弗五19; 西三16)——诗篇和圣经歌曲,这些歌曲反映了在耶稣诞生 – 生活-死 -复活 – 升天过程中所层现的救赎历史的发展; 按圣经祷告—–天父的殿是「祷告的殿」(太廿一13); 领会教会两个圣礼,洗礼和主餐的圣经义意(太廿八19; 徒二38-39; 林前十一23-26; 西二11-12)。 此外,一些特殊场合的元素,如宣誓、许愿、严肃的禁食、感恩等也得到承认和强调 (参看西敏信仰告白廿一5)。

认识这一点非常重要,即规范性原则应用在公众敬拜,教会就避免出现不正当和愚蠢的行为—–例如,我们不任意宣传,在下周的主日崇拜,小丑将以哑剧的形式演绎圣经课程。然而,此原则并非让教会诉诸「千篇一律」,或礼拜仪式的同一性。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仍存在着巨大的变化空间——在圣经没有具体处理的事当中(adiaphora,即圣经没有绝对命令与绝对禁止的事)。因此,规范性原则本身不可被引用来决定采用现代歌曲抑或采用传统歌曲;阅读圣经三节抑或三章;作长时间祷告抑或几次短暂祷告;主的晚餐用单个杯抑或用盛有真葡萄酒或葡萄汁的杯。对上述这些问题,必须采用「凡事都要规规矩矩地按着次序行」的原则(林前十四40)。然而,假如有人提议舞蹈或戏剧在公众敬拜中有其正当合理性的一面,那么必须提出此问题——-圣经对它的解释在哪里?(提议传道人在讲台上走动或采用「戏剧性」的声音是在上述意义上的「戏剧」,就是对辩论的轻视。舞蹈和戏剧都可能是「好主意」(口语表达) 的事实是有争议的,而且是无关紧要的;这两者都毫无圣经的证据,更别提命令了。用诗篇的诗歌或戴维在约柜前跳舞的例子(当然是赤裸的)来辩论是多余的,除非我们愿意放弃所有公认的圣经解释规则。这是一个有参考价值的事实,殿里不存在「编舞家」或「制片人/导演」办公室。舞蹈和戏剧都是基督徒的合理追求这一事实,也是不切正题的。

有时在这些讨论中被人遗忘的是良心的重要作用。倘若没有规范性原则,我们只能任由「敬拜领袖」和跋扈牧师摆布,他们指责不顺从的崇拜者不讨上帝喜悦,除非崇拜者按照某种模式和方式参与。对恶霸受害者来说,人类写过最甜蜜的句子是: 「惟独上帝是良心的主,使良心自由;出于 人 的道理与吩咐 , 任何事情若违背圣经、在信仰或敬拜的事上若越过圣经,良心都 不能顺从。所以,如果任何人丢弃良心去相信人的道理 、听从人 的吩咐,就是出卖良心的真自由;如果要求人接受强制的信仰 、 要人绝对盲从,就是毁灭良心的自由,也是毁灭理性。」(西敏信仰告白廿2)。遵守上帝的明确规定乃真自由; 其他一切都是束缚和法律主义。

本文原刊于Tabletalk杂志。

作者: Derek Thomas 译者: Maria Mar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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