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与仲裁、教会之惩戒

作者  王一

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律至上的时代。法律诉讼成为一种时尚。一位历史学家阿尔巴赫(Jerold Auerbach)这样描述说,今天人们生活在一种法律宗教里,“法律成为全民宗教,律师成为圣职人员,法庭成为圣殿教堂。” 上帝的确设立俗世的权柄来治理属世事务。与拒绝一切民事诉讼的重洗派不同,改教家们并不反对基督徒使用民事诉讼。例如,加尔文在《要义》中驳斥重洗派,申明法律诉讼程序是上帝普遍恩典的恩赐,对那些用之得当的人是合法的,是与人有益的 (《要义》4.20。17-21)。然而,今天的许多人拒绝接受一位至高全能的上帝,却把希望和信任寄托于至高全能的法庭。甚至许多基督徒和教会也认为,法律诉讼是唯一的调解与仲裁的方式。

然而,圣经明确教导我们,教会有权柄对信徒之间的矛盾进行调解与仲裁。最明确的地方就是《哥林多前书》第6章:你们中间有人和弟兄起了争执,怎敢告到不义的人面前,却不告在圣徒面前呢?你们不知道圣徒要审判世界吗?既然世界要由你们来审判,难道你们不配审判这些最小的事吗? 你们不知道我们要审判天使吗?何况今生的事呢? 你们既然要审判今生的事,为什么让教会不重视的人来审判呢? 我说这话,是要使你们羞愧。难道你们中间没有一个有智慧的人,能够审判弟兄之间的事吗? 你们竟然是弟兄告弟兄,而且告到不信的人面前去吗? 你们彼此告状,已经是你们的失败了。为甚么不宁愿受委屈呢?为甚么不甘心吃亏呢? 但你们反倒使人受委屈,叫人吃亏,而且他们就是你们的弟兄。——《哥林多前书》6:1-8

保罗并没有在此否定民事法律诉讼的合法性,但他非常明确的提到教会有权柄处理信徒之间的矛盾。这一篇我们要来看教会的调解与仲裁。

调解与仲裁

调解是当矛盾双方请求第三方协助他们就争议达成一致。这里的关键词是协助。与仲裁不同,调解者不会代替矛盾双方做出任何决定。最终的协议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拟定。调解者要做的是在这个过程中,给予符合圣经的辅导和疏通。调解本身不是正式的法律程序,而是非正式的协调工作。

调解的目标有三方面:过程(林前14:40)、个人(太7:12; 雅2:1-4)、结果(箴28:5)。很多时候人们只盯着结果,却忽略了过程和参与过程的个人。调解者带领双方整个调解的过程,与最终调解结果同样重要。我们需要保证整个过程是和平的、有秩序的,调解双方被一视同仁的对待。需要留意的是,在调解过程中,双方的言语、态度都可能成为加深矛盾的助燃剂。最终的结果要公正,如果有财物上的纠纷,应该保证数目上达成合理的共识。

调解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调解前阶段(预备工作,使双方进入调解),调解间阶段(解决矛盾,达成共识),调解后阶段(确保协议得到执行)。

调解前阶段:调解方需要与当事双方私下沟通,了解矛盾的大概情况,评估当事人的态度和需求,可以在这个阶段为当事人布置一些作业,来预备调解工作。在这个阶段,调解方可以与当事人会面讨论,但应该避免背后议论另一方当事人。调解方要为当事人的隐私保密。这阶段调解方可拟定预测的矛盾点。

我们可以遵行GOSPEL的调解原则。

问候与规则介绍(G=Greeting/Ground Rule )。调解方问候欢迎,给双方介绍调解规则,例如有会谈的流程,时间长度,会谈规则等等。这一阶段往往包括简短的读经和祷告。

简述期待(O=Opening Statement)。这一阶段,调解方要求矛盾双方简短陈述对调解的期待,这里注意提醒他们不要只关注在结果上期待。

故事叙述(S=Story-telling)。在这一阶段,矛盾双方可以充分表达整个过程经过,以及个人的想法,每个参与者都应该公平给予相同的机会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这里要提到两方面,事情的发展经过和解决方案。

矛盾点澄清(P=Problem clarification)。这一阶段,调解方要把故事叙述阶段所搜集的信息进行整理分类,把需要解决的矛盾点提取出来。往往在这阶段,除了最初拟定的矛盾点之外,还有其他的矛盾点浮现出来:个人性的矛盾,物质性的矛盾,决策性的矛盾等等。

探索解决方案(E=Exploring solutions)。调解方要在这阶段协助双方为每个矛盾点寻求解决方案。一次解决一个问题。

达成一致意见(L=Leading to agreement)。调解方协助双方达成双方同意一致的解决方案,并且双方个人关系和解。最终,调解方应当准备一份双方均同意的书面协议书,由双方签字。这份文件在必要时,可作为法律依据。

与调解不同,仲裁是正式的教会法庭,其程序相对较繁琐,并且涉及到不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在这里只简单的介绍。仲裁是当事双方把最终决定权交给仲裁方来进行裁决。仲裁方(或法官)的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的基本步骤:

定义裁决案件:当事双方与案件经办人共同确认并清晰表述需要裁决的议题。

安排听审:当事人、案件经办人以及仲裁方的初次会议是要决定当事人向仲裁方递交证据的范围(确认文件的数量,其他物证或人证),为使仲裁方可以预测整个听审的时间长度,并安排听审,或其他预审。安排听审的过程一般可通过电话会议进行。

预审:在有特殊议题需要在仲裁听审之前解决的时候,例如司法权问题或信息文件交接问题时,应当安排预审。预审的目的是提高仲裁听审的过程。预审的过程一般可通过电话会议进行。

正式开庭听审与开庭陈述:这个步骤与调解中的问候与规则介绍以及预期简述相类似。仲裁方发起听审,解释听审议程以及听审规则。当事人随后被允许向仲裁人递交信息总结以及诉讼目标。

信息陈述: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关人证,文件以及其他物证,仲裁人在判决应予与考虑。信息陈述方式可以是叙事性的,也可以由律师对证人以问答方式进行。一般,此阶段由当事一方先呈现信息,由另一方进行提问。然后,双方互换角色。信息陈述的次序由仲裁人决定。 仲裁人应当尽力询问当事人以及他们的证据来获取全部必要的事实。

总结律法与圣经原则:在接收了当事人意愿呈现的所有信息之后,仲裁人将会给每位当事人机会来提醒仲裁人做出判决时所应该考虑的律法和圣经原则。仲裁人可以要求当事人就此递交一份书面形式报告。

判决:听审的最后一步是仲裁人的判决。判决一般应在听审结束后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公布。仲裁人可以酌情提供判决的理由与根据。判决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重新听审或请求再审:仲裁人有权重新召开听审。 当事人可在收到判决之后的二十天内请求再审,请求必须提供具体的原因。仲裁人的最终判决不可驳回。

教会调解与仲裁是出现几率较少的辅导情况,因此许多人并不熟悉。特别是在仲裁过程中,涉及到不同地区的相关法律,最好由经过专业法律训练的律师或法官来主持或顾问最为妥当。如果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教会有责任向政府法律机关报案。

教会惩戒

教会惩戒这个说法可能会让一些人感到不安。这个词听起来怪怪的,像中世纪的异端裁判所。教会不是讲爱的地方吗?为什么需要惩戒?实际上,教会惩戒是宗教改革定义的真教会的三大标记之一,其他两个标记是纯正福音的宣讲以及圣礼的正确执行。惩戒是上帝赋予教会的属灵权柄,用以维护教会的纯洁与合一。所以,惩戒是建造和睦教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教会惩戒的本质是属灵的。因此,与俗世掌权者不同,上帝并没有赋予教会权柄去涉及到对人身体或物质上的惩罚。教会无权对任何人体罚、限制自由、没收或扣罚财物等。这是宗教改革两国论教义的重要贡献。中世纪时期,教会与国家的权柄混为一体。罗马教会声称上帝赋予教皇两把宝剑,一把是属灵国度的宝剑,另一把是俗世国度的宝剑。教皇的三重冠冕(Papal Tiara)象征着教皇是“众君王之父、世界的掌管者、基督的代理人”。罗马教会宣称,虽然教皇可以把俗世国度的宝剑使用权暂时移交给君王或政府来执行,但上帝还是把这权柄赐给教会,再由教会赐给俗世掌权者。在中世纪的一国论下,教会参与世界政治,拥有政治军事力量,而君王则收买圣职,拥有教会职分。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主教带兵打仗,王子执行弥撒”的奇特现象。中世纪的异端裁判所就是这种一国论的产物。

在经历了近百年的“阿维尼翁之囚”等闹剧之后,到了宗教改革时期,改教家们重新严肃的从圣经来总结教会与俗世之间的关系。他们提出了两国论:虽然整个受造界都是属于基督的,但是基督治理教会和世界的方式不同,使用的权柄也不同。基督治理世界是以创造主的身份,用他的大能以刀剑的权柄来治理;而基督治理教会则是以救赎主的身份,用他的恩典以属灵的权柄来治理。刀剑的权柄并没有赐给教会,而是直接赐给俗世掌权者。教会无权僭越去执行任何政治军事行动,或对任何人进行身体或物质上的惩罚,而君王与政府也无权告诉教会应该宣讲什么,教会的伦理规则是什么,更无权定义正统教义或异端。一个人,不论在世界上多么有权柄或影响力,在教会里依旧要服从教会属灵的管理。

不过,既然基督教会纪律惩戒的性质乃是属灵的,就无法使人免除俗世权柄的审讯与惩罚。例如,一个人犯了杀人罪,他如果悔改信靠基督,那么教会是无需惩戒他的,但是他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同样,反过来,如果一个人发生婚外情,虽然俗世法律对此并不惩罚,但他若拒不悔改,教会必须对其进行惩戒,保持教会的圣洁。教会和国家政权是上帝治理的两个不同的国度,所使用的治理方式也不同。在国家政权上,上帝赐给掌权者佩戴刀剑的权柄,以武力和强制力进行统治;但在教会,上帝属灵的国度里,上帝则赐给他的仆人们天国的钥匙来管理这个国度。在《海德堡要理问答》中,解释了什么是天国的钥匙:

问83:掌管天国钥匙的权柄是什么? 答:就是福音的宣讲和教会惩戒;藉这两者,天国向信者开放,向不信者关闭。

问84:天国如何由福音的宣讲而开放或关闭? 答:就是:照着基督的吩咐,要向所有信徒宣讲并公开作见证说,只要他们用真信心接受福音的应许,他们一切的罪就因基督的功劳而从那里真正得到赦免;反之,要向所有不信的和假冒为善的人说,他们多久不悔改,神的忿怒和永远的定罪便多久降在他们身上;照此福音的见证,便有神在今生和来世的审判。

问85:天国如何由教会惩戒开放或关闭呢? 答:就是:照基督的吩咐,若有称为基督徒的,其信仰不正或行为不检,经多次劝告仍不肯悔改,便要向教会或教会负责人告发他,若他还是不听,便要由他们禁止他领圣餐,把他摒除于教会之外,同时,神也把他摒除于教会之外,基督的国以外,但若他答应并表现真悔改,便可重新接纳他,作为基督和他教会的肢体。——《海德堡要理问答》,1563在第85问里,我们看到《问答》指出执行惩戒的两种不同原因:教义和行为。教会惩戒不是随意执行的。也不是因为某个人看谁不顺眼,或者因为个人矛盾就执行惩戒。教会惩戒只有两个原因:一是教义上与教会认信信仰相悖;二是行为上犯了公开的罪。例如,一个人在教会里宣扬三位一体是错误的,或者在认信改革宗教会里公开反对婴儿洗礼,这样的人应该因着教义问题而被惩戒;再例如,一个人发生了婚外情,或者在不合理的情况下离婚,这样的人应该因着行为问题而被惩戒。当然,不是所有的罪都必须通知教会长老或牧师。长老和牧师不是教会里的“警察”。有些个人性的罪应在私下单独解决,而不涉及教会惩戒步骤。

执行教会惩戒的基础有三:一、教会明确的信仰告白;二、教会成熟的成员制度;三、教会正规的领袖制度。如果教会没有信条,或者只有很笼统简略不完整的信条,就无法划分明确教会立场的界限在哪里。例如,一个教会只用使徒信经或者芝加哥圣经无误宣言作为教会认可的信条,那么教会一旦在救恩论、圣礼观、末世论等问题上发生争议,就缺乏处理争议的准绳。最终,可能以个人权威的方法解决,或者甚至是两败俱伤。因此,完整而经过历史考验的信条,是维护教会合一的非常重要的工具。

其次,教会惩戒的对象是教会的成员。教会无权对教会外面的非成员或访问者进行惩戒。这也为何许多没有成员制度的教会往往更容易发生冲突和争端。因为参加这种教会的人都没有正式的起誓委身。也许最开始是因为人际关系、敬拜风格、音乐、小组等原因持续参加,但因为缺乏在教义与行为上的委身和责任,出现问题时就无法使其对自己的教义与行为负责,无法执行任何惩戒。甚至,更可怕的是没有教会制度监管下的“江湖传道人”。因为没有任何教会监督他们,使他们对自己的教导和行为负责,因此他们对教会造成的伤害更大。因此,教会要想维持和睦,必须有成熟的成员制度,让每个人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第三,教会惩戒的前提是教会要有正式设立的领袖。没有任何个人有权柄执行教会惩戒。某个教会成员无法对其他成员执行惩戒,某个牧师或某个长老也无法单独对某个成员执行惩戒。惩戒必须由教会的堂议会(session)或者牧长会(consistory)的众长老与牧师作为整体来执行。而在惩戒的递进步骤里,一般会有区会的参与方可完成。所以,各地区的教会形成在信仰和制度上一致的区会就显得非常重要。

惩戒的步骤

在正式公开惩戒之前,应该遵行《马太福音》18章的步骤。首先,先有教会成员个人私下的劝诫,若对方悔改,那么无需通知教会长老;若对方拒不悔改,则应由两三个人一同对其劝诫,若对方悔改,则无需通知教会长老;若对方继续拒不悔改,则应该通知教会长老,教会众长老应考虑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属于教会惩戒范畴来选择接纳或拒绝进行惩戒。一般在正式进入惩戒步骤之前,教会长老应该对其进行耐心劝诫,盼望其回转。但若其拒不悔改,应在众长老商议决定后,进入惩戒步骤。一般来说,惩戒有三个大步骤(不同的宗派略有不同):

1.  匿名公开惩戒。在这个第一步骤里,牧长会告知会众有人进入惩戒步骤,但不应提犯罪者的姓名,以表对其的饶恕。应请求会众为其回转祷告。

2.  实名公开惩戒。在这个第二步里,牧长会应寻求区会意见后方可进行,公开告知其名。说明其过犯原因,以及对其所做出的关怀以及反复劝诫,好叫会众能与他交谈并为他祈祷。

3.  逐罚(excommunication)。牧长会应公开告知会众,重申其过犯原因,以及对其所做出的关怀以及反复劝诫的过程,在拒不悔改的情况下,此人被排除在教会相通之外,好叫全会众知道他被逐罚。

逐罚的意思就是说教会不再认为他是基督教会的一员。然而,这并不代表教会成员对其继续的关心和建立关系。甚至有些情况下,被逐罚的人悔改回转,重新回到教会当中被接纳。在这里,简单提一下,逐罚(excommunication)和除罚(exclusion)的区别。逐罚针对的是领餐相交的成员,而除罚针对的是已受洗但尚未领餐相交的成员。被逐罚的人,重新回到教会的条件是公开悔改;而被除罚的人,重新回到教会的条件是公开的信仰宣告。

实践惩戒的一些提醒

惩戒的目的不是惩罚,而是挽回。教会执行惩戒要以爱心、耐心来进行。另外,如今教会执行惩戒会有越来越多的法律障碍。因此,在新成员加入教会时,最好应该有一份书面的签字来证实他们了解教会相关的惩戒政策,以免在未来出现法律纠纷,对基督的教会带来阴影。

本文来自改革宗初学者《建造和睦教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