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命令的动力

很久以前,在我身材更苗条,快缩肌伸缩得更快一点的时候,我跑越野跑和径赛跑,我不太擅长也不太糟糕,因此我对竞赛跑每一个项目的尝试至少一次。我特别喜欢长跑。今天长跑意味着一次跑三十分钟路程,在这过程中努力不把吸气器吸空。但在高中和大学的日子,我可以跑八英里、十英里或十二英里,一路跑还一路说话。

我必须承认,我们谈话的其中一个题目,就是如何可以在当天的锻炼中有一点点偷懒。我是属于跑步的玛拉基学派,就是抄一点点捷径,其实没有什么害处(玛拉基书1:6-8,13)。我擅长进入围起来的停车场跑直线。但我的一些朋友坚持马丁.路德“大胆犯罪”的抄捷径理论。有一次他们从几块泥泞的田地跑过,几乎把长跑距离缩短了一半。当时这似乎是一个好主意:在芹菜农庄向左转,把路线中间部分砍掉。但不幸的是,从泥地跑过,这带来两个问题。第一,泥巴粘着你的腿,让你抄近路暴露得相当明显。第二,在泥地跑步,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到了最后,这抄近路证明是相当长,我朋友除了脏兮兮的鞋子,就没有什么可以为他们的罪行夸耀的。

正确的道路也是最好的道路,绕过泥泞的田地跑步是这样,在生活中也是如此。神向我们颁布命令,他的意思是要帮助我们跑完路程,而不是使我们放慢脚步。C.S.路易斯在他的《诗篇反思》中思想,为什么会有人能“欢喜”耶和华的律法。也许会尊重,也许会认同,但怎么可能会有任何人发现律法如此令人兴奋?然而路易斯越思想这问题,就越明白诗人的喜悦为什么是有道理。路易斯观察说:“他们以律法为欢喜,这种欢喜是触碰到坚实之处的欢喜;就像走路的人在错误抄近路,让自己陷入泥地之后,感受到脚下坚实路面时的欢喜。”律法是好的,因为坚实是好的。神看顾我们,愿意把他的道路显给我们看,指引我们的道路。住在这世界上,存在着某种观念,就是有一位神,却不知道他对我们有什么希望,这是何等糟糕。神的律例是给我们的礼物。神向我们颁布律法,这是因为他爱我们。

依我看,  圣经所有棘手的神学问题中,  最难的就是律法在基督徒人生中发挥什么作用的问题。一方面,  基督徒不再是在律法之下,  而是在恩典之下  (罗马书6:14;7:6)。摩西律法只是暂时的师傅,  要引我们到基督那里去  (加拉太书3:23-26)。另一方面,  我们知道律法是圣洁、公义、良善的  (罗马书7:12),  神仍要求我们遵守他“全备”和“至尊”的律法  (雅各书1:25;2:8)。说我们“不在律法以下”  (哥林多前书9:20)  的同一位保罗,  也说他“在基督面前,  正在律法之下”  (21节)。基督徒常常讲到律法的三重功用。第一就是通过让我们知罪,  带领我们到基督这里来。第二就是约束这世界上的邪恶。第三种功用,  就是帮助我们认识主旨意的实质,  它发挥着一种圣洁蓝图的作用。基督徒通常认同前两点,  争议在于这所说的律法第三重功用是否是律法合理、甚至是首要的目的。

我在大学改革宗教会担任牧师,这意味着我支持律法的第三种功用,因为这对律法的加尔文主义理解,是体现在每一份改革宗公认信条和要理问答之中。但你无需归属于一家认信的改革宗教会,才能相信律法在信徒生命中的重要性。一些基督徒认为律法仍然是神促进圣洁的工具。其他基督徒认为律法对新约信徒不再有直接应用。这两方并不总是像看起来那样分歧巨大。确认律法继续有重要意义的人,通常都能区分律法哪些方面能直接应用,哪些部分只能间接应用。典型来说,这意味着道德律(例如十诫)是直接规范性的,但律法的民事和司法方面指向那对所有时候所有人都正确的事。另一方面,那些论证说我们没有义务要遵守律法的人,通常会快快澄清,说他们仍然认为律法包含有普世适用的道德原则。双方都认识到律法是在救赎历史的特定时刻,在一种特定处境下颁布的。双方都认识到,对于我们作为基督徒如何生活,律法仍然有话要说。

在这一切当中造成混乱的部分原因,就是在圣经中“律法”一词有不同意思。“律法”  可以指旧约圣经,  妥拉(例如圣经前五卷书),  摩西律法,或很简单只是指神要求他百姓做的事。所以,  虽然我们不“在律法之下”,即我们不再被律法定罪,  或受摩西的旧约约束(哥林多后书3:6;  希伯来书8:13),  我们却是“在律法之下”,  意思是指我们仍有义务顺服我们的主,  以及他为我们的生活表明的各样旨意  (哥林多前书9:21)。神的律法不能拯救人——若是相信这一点,这就是律法主义了。但圣经每一样事情都是为了造就我们,  使我们可以得到装备去行各样的善事  (提摩太后书3:16-17)。所以,  无论圣经有何教导,  我们都应相信。无论圣经有何命令,  无论是通过诫命、榜样、故事或诗歌命令,  我们都应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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