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的标准:应当如何界定?

作者  卫尔斯

在美国,我们对罪的看法有所不同。只有百分之十七的人从“与神的关系”来界定罪,因此对绝大多数人来说,罪已经变成了一种微不足道的东西了,它只不过是违背了某些教会的规矩而已。对绝大多数美国人来说,更为严重的词是“恶”。后现代将“恶”从伦理的世界中抽离出来,它仅仅是一种转瞬即逝的情绪感受。但是我认为,“罪”远比“恶”要严重得多,因为从神的标准来看,罪造成的败坏更加严重。  

罪,从圣经角度而论,并不仅仅是缺乏善,它同样也造成我们对神的抗拒。因此,罪使我们以随心所欲的生活方式来蔑视祂的权威,弃绝祂的真理,挑战祂的主权。它使我们想挣脱祂主权,切断祂对我们的掌管,并拒绝让祂成为神。因此,它使我们以自己的方式、为我们自己的目的生活,使我们除了自己以外,不向任何人负责。

这就是圣经对罪的描述。罪被描述成没有达到目标、没达到标准、或者说逾越了界限。然而,这失去的目标、被弃绝的道路、被玷污的权威、被逾越的法度,一桩桩、一件件都是属乎神的。罪彻头彻尾就是在反对神,拒绝去顺服祂,并将祂从核心地位上赶走。罪使我们对祂的法则无动于衷、憎恨祂的掌管,仇视祂的话语(圣经),并决意追求自己的价值、目标和快乐,公然蔑视祂吩咐的一切。这种“自由”挣脱了神一切的“所是”,将祂所吩咐的都当作虚幻的。当我们用这种方式得到“解放”的那一刻起,我们便坠入黑暗和幽冥的权势中。

这种囚禁我们的罪,其核心就是骄傲。骄傲就是在自己身上,寻找那实际上唯有在神里面才能找到的东西。因此,正如普兰丁格在其《并非如人所想》一书中所描绘的那样,骄傲引导我们更多思考“关于”自我和“出于”自我的问题。我们自以为,我们里面有足够的能力、智慧和力量,按照我们所设想的方式,在人生一切的冲突和机遇中获得安全、满足和幸福。因此,这种有限的东西便取代了那永恒的东西,而我们便信心十足地取代了神。于是乎,我们便对“真实”重新界定。这就解释为什么在后现代的世界中,我们的生活丧失了中心。我在这里是用圣经的框架来描述,这正是后现代世界所没有看见的框架。而这正是一种“独立的自我”。  

要看到这场“自我运动”如何透过“正确”的技术使“自我”成为主人并不难。它鼓励我们要更多地思考“关于”自我以及“出于”自我的问题。其实它是出于骄傲、且是为了骄傲!它提供消除我们内心痛苦和治愈我们一切内心创伤的方法。或许,它能够提供某些改善的方法以及一点点对付生命打击的技巧。但是,要依靠这些技巧来解决深层的问题,这比用瓢子来舀空海水更加困难!

可以想见,一旦“自我”已经确立了它在现实世界中的核心地位,那么“自己的判断”无论存在怎样的缺陷,都被视为终极性的、不可挑战的,好像从神那里产生出来的一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已经是事实了。这些都来自那个“独立的自我”。

这种骄傲拒绝接受一个事实,就是自己的知识是有限的。骄傲希望把个人意见变成指挥别人的命令。骄傲之所以与自义并肩而行,是因为它拒绝接受那些带有责备性的道德评价。骄傲不会承认自己有任何瑕疵。骄傲的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以及自己的判断一定都是正确的。这种骄傲也躲在许多其他的罪背后,例如对他人漠不关心、不公义等等;而且,骄傲者的方法残忍且野蛮,他们的生活可说是旁若无人。  

正如普兰丁格所说,罪有许多不同的面貌。它有一副“千变面孔”,而总是想拆毁神所建立起来的一切。罪从拆毁我们与神之间的关系开始,并随之产生各种罪行,使生命坠入痛苦、混乱中。环境受罪辖制,婚姻陷于痛苦,职场充满与对手的竞争与欺骗,国与国兵戎相见,即便我们有各种丰富的成就,并生活在美国舒适的郊区,但仍得与空虚进行搏斗,仍要勉强接受那些肤浅、正在消褪中的东西。因此,有人说,罪就是瓦解生活的中心,并剥夺生命的意义。  

简单的答复“人生为何失去中心”这个问题,会落入受骗的愚昧,其实“中心”并未失落,它只不过是从我们的视野中消失而已。这乃是罪人与生俱来的本性,使我们无可避免地用自我取代了神的地位,用我们自己的利益取代了祂的利益,并以自我为新的中心,取代神来建构人生。

节选自作者著《勇守真道》P129-132,陈知纲译,改革宗出版社,标题另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