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使徒时代的教会治理

作者  巴文克

在耶稣升天之后,众使徒立刻就成了耶路撒冷教会的领导,似乎还成立了教会审议庭。一切权柄都掌握在他们手中。他们的权柄不是从教会来的,而是从基督来的。正如彼得后来描述的那样,这权柄乃是用来牧养上帝的群羊,并照管他们,不是出于勉强,乃是出于甘心;也不是因为贪财,乃是出于乐意;也不是辖制所托付的,乃是要做群羊的榜样(彼前5∶2~3)。

使徒的职分在教会之上,同时也是为了服侍教会,使教会得益处。使徒职分是为教会设立的(弗4∶11~12)。我们可以从耶路撒冷教会中明显看到这一点。使徒带领信徒聚会(徒1∶15),讲道并施洗(徒2∶38),保持真理的纯洁,恒心坚守使徒的教训,彼此交接、掰饼、祈祷(徒2∶42)。他们又行了许多神迹奇事(徒2∶43),向那些贫困的弟兄姊妹分配馈赠之物(徒4∶37,5∶2)。起初,教会除了使徒以外,并没有别的职分。他们所做的,就是今天教师、牧师、长老与执事所做的。

但是,这种情形并没有能维持很长的时间。那时候,教会不断拓展,超出了耶路撒冷的范围。在犹大、撒玛利亚、加利利,后来就连外邦世界中也都建立了教会,也都需要提供辅导与帮助。这以两种方式实现:一是所有教会都被视为一个整体获得辅导和帮助;二是每个具体教会获得辅导和帮助。

在耶路撒冷以外,其他乡镇中也有逐步成长起来的教会,它们为数不少,并不从属于耶路撒冷的教会,而是与其平等独立的教会。从某种程度上讲,耶路撒冷教会是最先建立的教会,而其他教会则是由于它努力传道才产生的,所以我们有理由称耶路撒冷教会为母会。

但是,若我们用它来指其他教会与耶路撒冷教会是一种依赖关系,那就错了。在那种意义上,没有、也不可能有母会这回事。这是因为每个教会,即便是最小、最不起眼的教会,它的存在唯独应当归功于基督和他的圣灵,虽然说这些教会的诞生用到了差传方法。

因此,每个教会都是基督的教会,而不是另一个教会的分支,不管是耶路撒冷、罗马或其他任何地方的教会都是一样。然而,尽管这些在巴勒斯坦地区的教会,或者这一地区之外逐渐成长起来的教会,都与耶路撒冷教会平等,不是它的子会,但它们都毫无例外要依靠并服从于使徒的权柄。

众使徒不只是某个地方教会才应当诉诸的权威,也永远都是整个教会应当诉诸的权威,不管这个教会是在什么地方建立起来的。因此,在撒玛利亚刚接受上帝之道时,使徒们就差遣彼得和约翰到那里去为众信徒祈祷,并按手在他们身上,要叫他们领受圣灵,又在他们中间进一步传讲上帝之道(徒8∶13~25)。

后来,彼得就遍访犹太、加利利、撒玛利亚各处的新教会,为要坚固他们,并促进他们彼此之间的相交(徒9∶31、32)。所以,教会之间并不是彼此毫不相干的一盘散沙,也不能各自为政、独善其身,相反,这些教会仍然是使徒活动的根据地和中心。

但是,这就导致了一种情形出现,在这种情形下,使徒的工作得以迅速展开。分担传道事工,增加工人数量,已经势在必行了。在传道事工的分担方面,在耶路撒冷大会时就已经出现了,会众共同认可使徒们应当向耶路撒冷的犹太人传讲福音,而保罗则要向外邦人去传讲福音(加2∶6~9)。

当然,这种工作分担并不是绝对的,不是说保罗永远都不能向犹太人传福音,众使徒永远也不能向外邦人传道。保罗仍然继续关注着自己本国的百姓,也就是他所深爱着的百姓,而彼得、约翰、雅各,根据他们所写的书信来看,在那些从外邦归向主的基督徒中间也很活跃。尽管如此,这仍是一种传道事工的区分,划定了一般界限,使两方面多少有些事工上的解脱和自由。

对这一点,我们也必须关注众使徒的同工,也就是与他们一起分担各样事工的人。在这些人中间有巴拿巴(徒13∶2)、马可与路加(徒12∶25,13∶5;门24)、提摩太(罗16∶21;帖前3∶2)、提多(林后8∶23)与西拉。

有时候,某些人,譬如腓利(徒8∶5、40,21∶8),也被称为传福音的(弗4∶11;提后4∶5)。此外,众使徒也从先知那里得着帮助,也就是那些并没有特殊职分,却从上帝领受了特殊恩赐的人。这些人当中有亚迦布(徒11∶28,21∶10)、腓利的女儿(徒21∶9)等,他们都曾帮助过教会,并在真理上建立教会。

所有这些职分,即使徒、先知与传福音的,若从其实质以及不可能被取代这一点来说,他们的职分已经消失了。在教会必须在世上被建立的不寻常时刻,这些人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他们的工作在主里却从未停顿过,这乃是因为:第一,他们的确在耶稣基督这唯一的根基上建立了教会(林前3∶11);第二,他们的见证在新约各卷书中,亦即在福音书、书信、《使徒行传》与《启示录》中,继续存在了下去,事实上,也在今天的整个教会中继续存在下去。

由于这些见证,教会才得以在历世历代,在使徒的教训、彼此交接、掰饼、祈祷上持守下来(徒2∶42)。使徒所传的道,最初是用口传,后来则被记载下来,它之所以能够托住并确保教会的合一,不仅在于教会传遍了整个世界,也在于教会跨越了历史的长河,延续了下来。

正像在治理整个教会的工作中,众使徒得到了先知与传福音的等特殊职分者的帮助一样,在照顾地方教会方面,他们也得到了众长老与执事的支持。我们必须记得,当初是众使徒亲自办理有关的慈善捐献(徒4∶37,5∶2),但随着教会的不断发展,他们就不可能再亲自去照管教会了。

后来,教会在日常服侍的问题上起了争论,使徒就建议选出信心充足、又被圣灵充满的七位信徒来管理饭食(徒6∶1~6)。对这一点到底是不是设立执事的职分,人们有许多不同的意见。在《使徒行传》6章中,使徒设立的这七个人的职分所要承担的责任,比现在执事职分的责任多,这一点是可能的。

然而,我们清楚地看到,使徒们要专心以祈祷传道为优先(徒6∶4),选出的七位执事则要管理饭食,也就是管理与日常伙食或筵席有关的一切事务——当时往往在饭后还要举行圣餐,并把信徒带给筵席的奉献之物分给穷人,还要管理随后剩下的东西,不管是饮食还是金钱。

其他教会也都设立了执事职分。我们看到在腓立比教会(腓1∶1)、以弗所教会也都有执事。在《提摩太前书》3章8节中,保罗对执事必须具备的资格做了归纳。那些在耶路撒冷的使徒也采取了同样的做法。他们建议教会要选出七个人来,这些人要显出担当这一职分的才能、品性与影响。于是,教会就选出了七个人,但最后还要由使徒按手将这一职分加给他们。

除了执事以外,教会中还出现了长老职分。对于这一职分的由来,圣经中并没有告诉我们任何情况。但是,当我们想到,在犹太人中间,由众长老来治理民事与会堂生活事务,乃是一种惯例时,从教会其他肢体中选出一些人来担当监督与惩戒的责任,也就没有什么值得惊讶的了。

我们在《使徒行传》11章30节中看到,长老们领受了保罗与巴拿巴带给犹大地区众弟兄的捐献。在《使徒行传》15章2节以下,我们看到,在一次大会上,他们一起讨论了当时向犹太人与外邦人差传事工方面的规则问题。

这种长老职分也很快为其他教会所援用。保罗与巴拿巴在借着传道建立的每个教会中都选出了长老(徒14∶23;比较21∶18)。我们在以弗所教会(徒20∶28)、腓立比教会(腓1∶1)都看到了长老。在这些例子中,他们被称为监督。他们在《哥林多前书》12章28节中被称为治理的,而在《以弗所书》4章11节中则称为牧师与教师。

在《提摩太前书》3章1节以下及《提多书》1章6节至9节中,保罗提出了承担这些职分应当具有的资格,并且,保罗在《提多书》1章5节中,要求提多在每个教会都要设立长老。这些长老担负起了监督教会的责任。即使在使徒时代,他们就分为治理性长老及传道、教导性长老。

根据《约翰三书》9节中的记载,或许丢特腓这个人在教会中承担的就是前一种职分,但他却误用了长老的权柄。而七个教会中的使者(启2∶1~8)可能是教师一类,他们与其他一起同工的长老有所不同,专心在真道上劳苦,所以占有一种独特重要的地位。

本文选自《我们合理的信仰》,巴文克著,赵中辉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