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基督十架

1.十字架成了基督徒的象征,尽管饱受嘲弄,信徒却一直拒绝放弃,选择其他较不触怒人的记号,这个事实只能有一个解释,就是,十字架的中心性乃是起源于耶稣自己的心中。由于对他的忠诚,跟随者才这么不顾一切地抓住这个记号。

2.关于基督的死,非常重要的一点,那就是:虽然耶稣是因为罪致死,但他并非殉道而死。相反,他上十字架是出于自愿,甚至是特意的。从他一出来工作开始,他就为了这个结局而摆上自己。

3.在神面前,是天父将他舍了,他也愿舍弃生命,为我们而死。因此,我们面对十架时,可以一方面说:“是我干的,是我的罪送他上了十字架”;一方面则说:“是他做的,他的爱使他上了十字架”。将两项真理并列,一方面“他……按着神的定旨先见,被交与人”,另一方面“你们……藉着无法之人的手,把他钉在十字架上杀了”。

4.主唯一亲口吩咐的例行记念仪式,所传达的不是他的出生,不是他的一生,也不是他的言行,唯独表明他的死。再无一事可更清楚指出,耶稣将他的死置于最中心的地位。他最希望人记住的,是他的死。因此我们可以很安全地说,没有十字架就没有基督教。如果十字架不是我们宗教的中心,我们的宗教便与耶稣的不一致。

5.逾越节极其深远的意义:羔羊是替代家中的长子而死,唯有宰杀一只羔羊作替身,长子才得豁免。羔羊不仅要宰杀,其血还要洒在门上,而其肉要全家同吃。因此逾越节的仪式也同样教导我们,就是,每一个人必须亲自领受基督牺牲之死的好处。

6.一个最根本的事实:我们不是神。我们是拥有隐私的个体,其他人的冒犯只构成个人的伤害。然而,神不是拥有隐私的个体,罪也不只是个人的伤害。相反的,神乃是我们所违背之律法的制定者,罪则是对他的叛逆。

7.而赦免的问题是因不可避免的冲突造成,即神的完全与人的悖逆,神的本性与人的本性的冲突。赦免的绊脚石不单单在于我们的罪恶或过犯,也在于神对有罪的人同时有爱与忿怒的反应。虽然神的确”是爱”,可是我们必须记住,他的爱是”圣洁的爱”,这爱一方面怜悯罪人,另一方面拒绝容忍他们的罪。

8.所有不完全的赎罪论,都是出于神论与人论的不完全。若我们将神拉下到我们的水平,而将自己提升到他的水平,那当然看不出为何需要彻底的拯救,更不用提需要彻底的赎罪来作保障了。然而,若我们瞥见过圣洁之神令人不能逼视的荣光,又经圣灵指证自己有罪,以致在神面前颤抖,承认自己本为“该下地狱的罪人”,唯有在这样之,十字架的必要性才显得一清二楚了。

9.传讲基督“双重”顺服的价值,在于我们可分辨他一方面完全达到了律法的要求,一方面承受了律法的定罪。对十字架而言,这两种对律法的顺服,非常重要。但是,我们必须小心,法律词汇有其危险性。严格来说,这不是限制神行动的“律法”,而是人观察到他在正常情况下的一贯作为所给予的描述。正如戴尔而言,因为律法是他自己道德本性的彰显,而他的道德本性总是自我一致的。

10.圣洁与爱……怜悯与忿怒等双重性,不能化解为单一的合成概念,如此必会破坏圣经对神严肃的解说,以及赎罪与启示的真实性、奥秘性。因些,基督的十字架“是神将他的圣洁与爱,在同一事件中,以绝对的方式彰显出来”。十字架是唯一一处,将那位充满慈爱、赦免与怜悯的神以这样的方式启示出来,使我们明白,他的圣洁与他的爱是无限量的”。(卜仁纳)

11.若我们只讲基督受苦、受死,就忽略了圣父的主动性。若我们只讲神受苦、受死,就忽略了圣子的中介性。新约作者写赎罪,从未说都是基督的成就,仿佛将他与父分离;亦未说都是神的成就,仿佛基督是可省略的;而是将功劳归与神和基督,或归与神透过基督(得他全心赞同),在他里面的作为。因此,那取代我们死于十字架的,我们的代替者,不单单是基督(因为这样会使他成了介乎神和我们之间的第三者),也不单单是神(因为如此便贬抑了道成肉身的历史事实);而是神在基督里,他是全然、真实的神而人者,为这缘故,他具备独特的资格来代表神和人在二者间成为中保。

12.信心本身毫无价值,其价值唯在所信的对象。信心是望向基督的眼,是抓住他的手,饮生命水的口。

13.“他救了我”这一伟大的声明,也可分解成两部分,一方面是“重生的洗和圣灵的更新”,另一方面是“因他的恩得称为义”(多三5-7)。

14.神称信的人为义,不是因他的信有价值,而是因他所信的对象有价值。(胡克尔)

15.我们必须将这些事区分清楚:神在十字架上完成了和好之工,可是罪人仍需悔改、相信,才得“与神和好”。罪人是需要“与神和好”,可是别忘记,在神那方面,和好之工是已经完成的。

16.若神的义是他赐给信耶稣之人的地位,这项礼物也是透过他大能的拯救作为,才得赐赠给人,而整个过程亦完全与他的公正相符。因此,“神的义”或许可定义为,“神使不义之人得着义的义途”;即他将罪人称义,并赋与公义的地位。

17.十字架为神之爱举世无双的彰显方式:藉着担当我们的刑罚及其痛苦,来表明他的爱,又使我们能得赦免与更新的地位。

18.十字架的得胜,表明耶稣藉着死,不仅救我们脱离罪恶过犯,也脱离死亡与魔鬼,事实上,是一举脱离了一切所有的罪恶权势。(奥连)

19.福音包括耶稣的死与复活,因为他若没有从死里复活,他的死就不能成就什么。可是福音强调的是十字架,因为那里是得胜之地。复活并没有拯救我们脱离罪与死,只是向我们保证这两点。因着复活,我们的“信心和盼望都在于神”(彼前一3、21)。

20.所谓的那四名暴君始于亚当的旧时代,就是,律法奴役人,肉体霸占人,世界迷惑人,死亡掌王权。然而,基督所开启的新时代,特征则为恩典而非律法,圣灵而非肉体,神的旨意而非世俗的流行,丰盛的生命而非死亡。这就是基督让我们进入的得胜。

21.在传统上,更正派教会以洗礼与圣餐为“福音的圣礼”(因为福音的中心要义作了戏剧化的表达),或“恩典的圣礼”(因为将神主动的拯救之恩表明出来)。

22.因此,这十字架团体又是欢颂的团体、感恩的团体,不断藉基督向神献上我们赞美与感谢的祭。基督徒的生活是无止境的节庆,我们逾越节的羔羊已经为我们而献,因此,如今我们守节,是欢然庆贺他的祭,同时在灵里享用。

23.总结来说,第一种死是法律上的藉着与基督向罪之死(担当其刑罚)的联合,向罪而死,结果是与他同复活,得着自由的新生命,就是称义的罪人所享受的。第二种死是道德上的是自我之死,就是将旧性情与其邪情私欲治死,随之而来的复活,导致公义的新生命,人能与神交通。第三种死是身体上的是向安全而死,是”为耶稣被交于死地”,相关的复活则是耶稣的能力,在我们的软弱上显为完全。对基督的门徒而言,法律的死是“向罪一次的死”,可是道德与身体的死则是每一天的——甚至是连续不断的。

24.作为基督的门徒,我们没有不肯赦免的权利,更没有报复的权利,但我们却不可以在对方没有悔意之前,就仓促地提出廉价的饶恕。耶稣说:“若是你的弟兄得罪你,就劝戒他”,而只在他“懊悔”时才“饶恕他”(路十七3)。促成和睦的动机是爱,可是若忽略公义,这种爱就会退化成姑息。赦免与恳求赦免,代价都极高。所有真正的基督徒和睦之工,必须彰显十字架的爱与公义。

25.如此,圣经的教导和个人的经验都明示,苦难是通往圣洁或成熟的途径。受过苦的人,总给人一种说不出来的感受,一种其他人所没有的香气——显出了基督的软弱与温柔。正如耶稣曾提及,苦难是“为神的荣耀”,又说“是要……显出神的作为来”。

我的论点:基督之死乃父将他“交给人”,并且耶稣为我们“舍了自己”。而十字架的中心是解决赦免之问题,所以唯有基督偿付—亲自代替我们才能“满足他自己”。我们在基督里的挽回祭、救赎、称义、和好,为我们所成就的一切,使我们胜过权势(律法、肉体、世界和死亡),藉着他得胜。如今因十字架彻底改我们一切的关系,应当不断的欢颂敬拜神,了解自我,舍己服侍,爱仇敌,要以善胜恶,且在十字架的亮光中,来面对现今一切在苦难上的难题,荣耀归给上帝。

本文是一篇读书报告,摘录《当代基督十架》,斯托得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