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徒而言,律法已被 「废除」是指什么意思?

作者  加尔文

律法对信徒而言,有劝勉的功用。律法不是以咒诅约束他们良心,乃是藉反复的激励,促使他们脱去懒惰,叫醒他们察觉自己的缺欠。所以,许多人为了要表白他们已脱离律法的咒诅,就说对信徒而言,律法(指道德律)已经废除了。其实,这并非说律法不再劝勉信徒行善,乃是说律法如今对他们而言,功用与从前不同。律法不再以恐吓搅扰来定他们的罪、折磨他们的良心。

保罗清楚教导: 对信徒而言,律法的管辖与定罪功用,已经被废去(罗7:6;8:1),并非指律法的劝诫功用。主耶稣当时的犹太人,一般以为他来了是要废去律法;主就驳斥他们这样的看法(太5:17)。犹太人有如此看法,必是有其作为借口的原因,可能是他们误解了主的教导;因为所有的错谬,几乎都是来自对真理的曲解。所以,为了避免重蹈覆辙,我们必须清楚分辨: 律法中哪些已被废去,哪些是仍然有效的。

当主耶稣见证说: 「我来不是要废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太5:17-18)。他充分确认: 他的来临一点也没有废去律法的遵行,因为他来的目的乃是要拯救罪人,挽回人对律法的违犯。所以,借着基督,律法的教导仍然有效、不可废去。律法以教训、督责、使人归正、教导人学义,装备属神的人,预备我们行各样的善事(提后3:16-17)。

保罗所说的律法的 “咒诅”被废去,显然不是指律法的教训本身,而是单单指其约束良心的力量。律法不仅教导我们,也明确强制执行所命令的,要人必须遵守。人若不遵守,甚至在任何方面有失职守,律法就发出雷厉风行的咒诅。因此,保罗说:“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著: 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3:10;申27:26)。他所说“凡以行律法为本的”是指那些不以 “赦罪称义”为本的人。我们是经由罪得赦免而脱离律法权势之人。所以保罗教导说: 我们必须从律法的咒诅权势下得到释放,否则我们必在其下灭亡。

这咒诅权势是什么呢? 就是律法对人严厉且致命的要求,不容人丝毫免于律法的极度刑罚,绝不容许任何过犯逃避惩罚。为了救我们脱离这可怕咒诅,基督替我们成了咒诅:“经上记著: 凡挂在木头上的,都是被咒诅的”(加3:13;申21:23)。并且保罗在下一章说: “基督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加4:4-5),这与加3:13“成了咒诅”意义相同,因为“叫我们得著儿子的名分(加4:5),这是甚么意思呢? 为了要释放我们脱离这无尽的捆绑,这捆绑使我们良心因恐惧死亡而痛苦不已。同时,我们也要留意: 律法从未失去其真理的权柄,我们总要以同样的尊敬和顺服,来领受律法。这是驳不倒的事实。

本文摘录「基督教要义」每日灵修版29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