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会的公共敬拜上跳舞合宜吗?

作者  Jonathan Leeman

最近,我们教会有位女士问我,如果她以跳舞的方式参与敬拜服事,这是否适合。她曾研读圣经,意识到舞蹈作为敬拜的一部分是好的,她想把这点传达给我们的会众。她向我提出这个问题,是敏感于他人的需要,并不是试图展示她自己。她也不希望造成分歧,但想知道我们教牧同工和长老团队的想法。你会怎么回答她?

谢谢你!

——来自华盛顿州的杰夫

杰夫,

我很感激这位女士谦卑和寻求合一的心。我也很感激她想用她的舞蹈,作为一种敬拜的行为来荣耀神,就像哥林多前书10:31所教导的,和大卫王在约柜前所展示的一样。要为她的谦卑和寻求合一而鼓励她。

然而,涉及教会聚会时所做的事,我坚持从原则而来的自由,而不是自由地设立原则。有人会坚持认为,根据哥林多前书10:31,在集体敬拜中,他们可以自由地以任何方式敬拜神。

我是代表会众整体而说的:我相信每个成员都应该每周来教会聚会,因为神命令这样做,但能不要求会众用他们觉得棘手的、或使他们跌倒的方式去敬拜。要小心把教会的共同聚会当成自我表现的场合,而如今的人常常把自我表现与“自然”或“真实”混为一谈。(我一点也不认为这位姊妹属于这类,我是为更广泛的读者写这一点的。)

我只想在圣经约束基督徒良心的地方,才约束会众的良心。允许一个人在集体的聚会上跳舞,另一个人用手指作画,再一个人表演哑剧,还有一个演奏披头士的歌作为序曲,等于是在要求在场的每个人——至少是作为见证人——都以这种方式敬拜神。我认为,更好的做法是,只要求会众聚会时遵守圣经所命令圣徒的:讲解圣经、诵读圣经、歌唱圣经、施行圣礼、收集奉献,以及任何其他对维持聚会良好秩序有必要的事(如教会通知等)。

那怎么看大卫在约柜前跳舞呢?大卫也在帐幕里献祭,而我们则永远不会这样做。换句话说,我认为我们不可以把旧约帐幕的崇拜方式直接应用到新约教会。我们是在新约之下的。一方面,相对于旧约,新约赐予了个人相对较高的自由。但另一方面,这意味着对圣徒集体生活的要求相对少了。因此,教会的集体生活应该保持相对地纯粹——同样也是为了在每个人敬拜神的方式上,尊重个人的自由和个人的良心!

以上所有这些有时也被称为限定性原则。你可以在我的文章《像爵士乐一样规范》中,找到稍微完整的论述。

我祷告这会对你有帮助。